欢迎来到湖州刑事律师网!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律师介绍

冯伟律师 冯伟律师,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并在办案过程中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案件,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冯伟律师秉承“诚信为本、勤勉尽责”的执业理...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冯伟律师

手机号码:13757277111

邮箱地址:261597851@qq.com

执业证号:13305201210552691

执业律所: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1188号总部自由港A幢十七层

刑事申诉

申诉与申诉的审查如何处理

  申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对某一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正确,而向国家的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申诉与申诉的审查处理。

  1、主体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2、对象

  生效裁判。

  3、时间

  一般而言,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申诉,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

  以下特殊情况,超过两年的,应当受理:

  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在期间内向法院申诉,法院未受理的。

  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4、对申诉的审查处理

  审查处理申诉的主体:

  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一审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法院对未经终审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法院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法院及其上一级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诉的,上级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法院提出。

  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申诉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两级申诉原则: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

  上一级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法院重新审判的理由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5、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的法定情形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认定罪名错误的、量刑明显不当的、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审判人员要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6、检察院业务部门、上下级检察院对申诉受理的分工

  刑事(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检察院申诉的。

  监所检察部门办理:不服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

  上下级检察院对申诉的处理:申诉主体直接向上级检察院申诉的,上级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申诉主体对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经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受理。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757277111

联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1188号总部自由港A幢十七层

Copyright © 2018 www.fwlvs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