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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伟律师 冯伟律师,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并在办案过程中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案件,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冯伟律师秉承“诚信为本、勤勉尽责”的执业理...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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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冯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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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

辩护意见司法解释与审判指导意见的区分是什么

  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两种。审判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审判指导意见是国家解决纠纷的一种专门活动,也是一种专门的国家权力。是否有独立的审判权是判断一个国家是否为法治国家的试金石。

  一、关于辩护意见司法解释与审判指导意见的区分是什么

  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两种。审判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审判指导意见是国家解决纠纷的一种专门活动,也是一种专门的国家权力。是否有独立的审判权是判断一个国家是否为法治国家的试金石。

  一般而言,最高院下达的规范性文件,都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 这里关键是主体,是最高院下达的,文件的以何种形式,什么抬头出现,并不重要,只要是主体没错,规范性文件,不管以何种形式出现,都具有效力的。审判指导意见不属于司法解释。 它们都是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如此。判例在我国是属于法律渊源的,也就是最高院的指导意见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院下达的一般是司法解释,效力仅仅次于立法解释,也就是全国人大的解释。司法解释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最高院下达的规范性文件,都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 这里关键是主体,是最高院下达的,文件的以何种形式,什么抬头出现,并不重要,只要是主体没错,规范性文件,不管以何种形式出现,都具有效力的。 我是法学系毕业的,从事法律工作。如果你需要,可以将邮箱发我,我传你点这方面的资料。《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法律”的职权;《立法法》第四十二条具体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的范围,《立法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依据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任何法律不具有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在规范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程序的具体规定,仅限于规范办案程序,严格说最高人民法院不能使用“解释”的字样,应当使用“办案规则”,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办案规则不能直接引用判决书的依据,对当事人程序的裁定除外。最高院的审判指导意见属于司法解释 除此之外,最高院下达得文件都有好几种 比如批复 指示 解释 红头文件及命令等,由于最高法院在中国大陆是属于中央级的法律行政部门单位,故其发出的文件都具有法律规范效力最高院下达的一般是司法解释,效力仅仅次于立法解释,也就是全国人大的解释。司法解释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一般而言,最高院下达的规范性文件,都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 这里关键是主体,是最高院下达的,文件的以何种形式,什么抬头出现,并不重要,只要是主体没错,规范性文件,不管以何种形式出现,都具有效力的。审判指导意见不属于司法解释。 它们都是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如此。判例在我国是属于法律渊源的,也就是最高院的指导意见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院下达的一般是司法解释,效力仅仅次于立法解释,也就是全国人大的解释。司法解释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最高院下达的规范性文件,都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 这里关键是主体,是最高院下达的,文件的以何种形式,什么抬头出现,并不重要,只要是主体没错,规范性文件,不管以何种形式出现,都具有效力的。

  《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法律”的职权;《立法法》第四十二条具体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的范围,《立法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依据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任何法律不具有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在规范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程序的具体规定,仅限于规范办案程序,严格说最高人民法院不能使用“解释”的字样,应当使用“办案规则”,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办案规则不能直接引用判决书的依据,对当事人程序的裁定除外。

  综上所述,司法解释与审判指导意见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他们的效力、他们的权利主体、他们的呈现形式都有着明显的不同。建议分清他们之间的区别,以免遇到实际问题没法解决,我国宪法有着明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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