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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伟律师 冯伟律师,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并在办案过程中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案件,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冯伟律师秉承“诚信为本、勤勉尽责”的执业理...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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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冯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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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

2018年卖病死猪肉能判缓刑吗

  刑法中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量刑是情节严重的,有可能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卖病猪死猪肉情节较轻的也是可以争取到缓刑的,这种做法是涉嫌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量刑幅度正好符合法院判缓刑的条件。并且要建立在犯罪嫌疑人要有悔罪表现的基础上,但最终要看法院审理后的态度。

  一、2018年卖病死猪肉能判缓刑么?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可以争取缓刑。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法院判缓刑的条件

  根据现行《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这就是说,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三是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对于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刑法明确规定必须适用缓刑,这体现了以人为本和人道主义精神。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三、什么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构成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即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根据《食品卫生法》第9条规定,下列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兽、畜、水产品及其制品。

  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7、掺杂、使假、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9、超过保质期限的。

  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11、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残留的农药的。

  12、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凡是生产、销售了上述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就违反了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即可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本罪为结果犯,即要以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所谓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了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的结果。其中,食物中毒,是指细菌性、化学性、真菌性和有毒动植物等所引的暴发性中毒,常常表现为头晕、呕吐、恶心等;严重食物中毒,则是指造成相当数量的人中毒或因中毒而致人发生了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至于食源性疾患,是指以食物为感染源而导致的疾病,即因食用不卫生的食品而导致的疾病,如肝炎、肠炎、疟疾甚至鼠疫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构成本罪。同时,依本节第150条之规定,单位亦可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仍故意予以生产、销售,但不包括直接故意。

  本罪中的“明知”既包括已经知道,也包括应当知道,若应当知道而仍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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