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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伟律师 冯伟律师,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并在办案过程中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案件,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冯伟律师秉承“诚信为本、勤勉尽责”的执业理...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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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冯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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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

检察院立案不起诉的情形有几种

  一般刑事公诉案件其实都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之后移送给检察院审查起诉。而不起诉也要符合规定的情形,按照《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这里立案不起诉的情形有三种,就包括1、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2、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3、证据不足不起诉。

  起诉的适用范围是指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定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以下三种情形:

  1、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形我们称之为绝对不起诉。

  2、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相似于国外学者的“微罪不起诉”,这样称谓能体现其性质,还是比较科学的。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3、证据不足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不起诉的适用前提是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这里需要指出,所谓“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有权在起诉与否之间做出自主选择,因为证据不足属于不具备起诉条件的情况,因而不能提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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