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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伟律师 冯伟律师,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并在办案过程中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案件,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冯伟律师秉承“诚信为本、勤勉尽责”的执业理...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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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冯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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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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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

侮辱行为与相关行为如何区别

  侮辱罪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罪名,对于它的讨论比较多,如果只是骂骂人就构成犯罪,很难不引起争议。依照刑法规定,侮辱罪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针对某一单位或者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侮辱,不构成本罪。那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究竟侮辱行为与相关行为如何区别?请看下文分析、说明。

  一、侮辱罪的构成要件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侮辱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的主要手段有:

  (1)暴力侮辱人身;

  (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

  (3)文字侮辱,即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

  3、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

  二、侮辱行为与相关行为如何区别

  (一)舆论监督与文字侮辱的界限

  对于这个问题,要划清正当的文字创作与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界限;划清当事人所在单位依职权对个人的政绩、品德等所作的考核、评价、审查行为与侮辱的行为界限;划清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揭发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直到犯罪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划清出于善意的批评,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各级领导批评行为,同恶意的侮辱行为的界限,等等。

  (二)民事侵权的侮辱行为与侮辱罪的区别

  1、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侮辱罪的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民事侵权的侮辱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仅限于“造成一定影响”的侮辱行为。

  2、行为的对象不同。侮辱罪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民事侵权侮辱行为的对象可以为单位。

  3、行为人主观过错的不同。侮辱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而民事侮辱侵权的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也有过失。即民事侵权行为人只要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了对他人人格、名誉的损害,就应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三)侮辱行为与侮辱罪的区别

  侮辱他人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才以犯罪论处。一般侮辱行为,情节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处。

  (四)实施侮辱行为可能涉及的其他罪名

  侮辱罪可以以暴力方法实施。这里的暴力仅仅是指行为人为使他人人格尊严及名誉受到损害而采取的强制手段,不包括对被害人的故意杀伤行为。如果行为人在侮辱他人过程中故意伤害被害人甚至杀害被害人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五)侮辱罪的起诉方式

  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胁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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