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伟律师,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并在办案过程中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案件,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冯伟律师秉承“诚信为本、勤勉尽责”的执业理... 详细>>
律师姓名:冯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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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处刑较轻的刑事案件通常都会采取简易程序来进行处理。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省略了普通程序的某些诉讼环节,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那么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具体到底是什么呢?下文是小编整理的相关资料解析!
1、适用范围
审级:基层、一审。
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2、不适用的情形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3、程序提起
检察院可以建议;但须法院、被告人同意。
4、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情形
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5、审理期限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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