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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冯伟律师 冯伟律师,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并在办案过程中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案件,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冯伟律师秉承“诚信为本、勤勉尽责”的执业理...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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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冯伟律师

手机号码:13757277111

邮箱地址:261597851@qq.com

执业证号:13305201210552691

执业律所: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1188号总部自由港A幢十七层

死刑复核

死刑复核流程图

  死刑复核流程图如下:

  上 报

  一、上报程序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2、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二、时间

  3日内自动上报、逐级上报、一案一报

  复核审理

  一、审理法院

  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二、复核庭组成

  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三、是否需要提审被告人

  1、死刑立即执行复核不需要。

  2、死缓复核必须提审被告人。

   四、审理的原则

  1、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

  ①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正在怀孕的妇女;

  ②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③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④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⑤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⑥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

  2、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不影响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发现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全案审查、分别生效)

  处 理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对死刑立即执行、死缓审理复核后,有四种处理结果:

  1、予以核准。(死刑复核裁定书doc)

  2、不予核准。

  3、依法改判。

  4、发回重审。

   核准死刑

  一、死刑立即执行核准

  1、直接核准: 原判事实、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

  2、纠正后核准: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死刑缓期两年核准

  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不予核准

  死刑立即执行裁定不予核准的情形

  1、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事实原因)。

  2、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法律原因)。

  3、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序原因)。

  改 判

  一、死刑立即执行改判的情形

  对于一人数罪被判处死刑,或者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经复核认为其中部分犯罪或者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

  二、死缓改判的情形

  1、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2、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死缓不加刑")

  发回重审

  一、死刑立即执行发回重审的情形

   (一)一般情形

  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1、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事实原因)

  2、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法律原因)。

  3、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序原因)。

  (二)特殊情形

  特殊情况下的特殊处理:一人数罪、一案数人

  1、部分犯罪、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一并原则)

  2、部分犯罪、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分离原则)

  (三)发回重审的审理方式

  1、发回哪一级法院:一审法院或者二审法院,发回复核的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提审或者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发回后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1)、发回第二审重审的案件——必须通过开庭审理查清事实、核实证据的,或者必须通过开庭审理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

  (2)、发回第一审重审的案件(全部)。

  3、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的情形

  (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事实原因)。

  (2)、部分犯罪、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事实原因)。

  (3)、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序原因)。

   二、死缓发回重审的情形

  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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