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湖州刑事律师网!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律师介绍

冯伟律师 冯伟律师,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并在办案过程中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案件,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冯伟律师秉承“诚信为本、勤勉尽责”的执业理...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冯伟律师

手机号码:13757277111

邮箱地址:261597851@qq.com

执业证号:13305201210552691

执业律所: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1188号总部自由港A幢十七层

死刑复核

死刑复核程序的运作模式有什么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运作模式:

  1.关于复核的审判组织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由此,不管是死刑立即执行案件,还是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复核的审判组织都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而且只能是审判员,不能有陪审员。

  2.关于复核的方式和内容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对于死刑复核的方式规定极少。《司法解释》第282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而对于究竟采取公开审还是不公开审,书面审还是言词审,都没有明确规定。同时同刑事案件第二审程序一样,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也实行全面审查原则,对于报请复核的案件,不但要审查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还要审查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人民法院复核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并不影响对其他被告人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

  3.关于复核后的处理

  根据《司法解释》第275条的规定,对于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则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做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根据《司法解释》第278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l)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2)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3)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判处死刑的案件,复核后应当根据案件情形分别做出裁判:(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予以核准;(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3)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4)发现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7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757277111

联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1188号总部自由港A幢十七层

Copyright © 2018 www.fwlvs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