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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冯伟律师 冯伟律师,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并在办案过程中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案件,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冯伟律师秉承“诚信为本、勤勉尽责”的执业理...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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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冯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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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305201210552691

执业律所: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1188号总部自由港A幢十七层

死刑复核

死刑复核程序的申报程序是怎样的

  死刑复核程序只适用于死刑案件,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依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1991年至1997年间,最高人民法院分别授权云南、广东、广西、四川、甘肃五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部分毒品死刑案件(涉外的除外)行使核准权。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只能是高级人民法院,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1.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在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复核内容、方式等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相同。高级人民法院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1)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2)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依法改判;

   (3)同意维持原判的,裁定予以核准。

   知识延伸:

  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间

  明确的期间是任何诉讼程序必不可少的要素,没有规定期间的诉讼程序是不完整的。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就没有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间作出规定,于是就出现了经过几年才下达死刑复核裁定的奇怪现象。

  这样既不利于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也不利于加强复核人员的责任感。而且让被告人长期处于“待杀”状态,既是对犯罪分子的精神折磨,也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所以参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期间,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当规定复核死刑案件应该一个月之内结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别重大的案件可报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后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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