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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伟律师 冯伟律师,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并在办案过程中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案件,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冯伟律师秉承“诚信为本、勤勉尽责”的执业理...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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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冯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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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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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刑事国家赔偿范围有哪些

  刑事赔偿很显然是发生在刑事案件中,一般因为司法人员的一些错误行为,刑事赔偿包括范围有:1、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2、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

  一、刑事国家赔偿范围是怎样的

  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

  1、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2、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证供、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这主要包括:

  不满14岁的人;已满14岁不满16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罪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的。这些人之所以被无罪释放,并非缺少犯罪事实,而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豁免了其刑事责任,因此,国家当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42条第2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这主要包括:

  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4)刑事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刑事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赔偿的主体有哪些

  刑事赔偿是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而依法应负的一种赔偿责任。

  刑事赔偿的主体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下列范围:

  (1)行使国家侦查权的机关,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保卫部门;

  (2)行使检察权的机关即人民检察院:

  (3)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即人民法院;

  (4)行使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即执行刑事判决的监狱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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