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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伟律师 冯伟律师,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并在办案过程中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案件,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冯伟律师秉承“诚信为本、勤勉尽责”的执业理...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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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冯伟律师

手机号码:13757277111

邮箱地址:261597851@qq.com

执业证号:13305201210552691

执业律所: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1188号总部自由港A幢十七层

取保候审

单位取保候审的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xx

  通讯地址:xx

  联系电话:xx

  申请事项:xx

  对犯罪嫌疑人钟某申请取保候审。

  理由:犯罪嫌疑人钟某因涉嫌诈骗一案,于2007年12月29日经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受犯罪嫌疑人钟某父亲的委托,山东xx律师事务所王x律师为其辩护,依照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和钟某父亲的授权委托,王x律师申请对犯罪嫌疑人钟某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其保证人是钟某的父亲(或者钟某按照检察机关的要求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取保候审理由如下: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以上两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看出,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是逮捕羁押的一个充分条件,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此处的社会危险性不是犯罪的社会危险性,而是嫌疑人离开羁押场所会妨碍对案件的刑事侦查或者对社会造成侵害。

  就本案中钟某是否诈骗的有关证据应该已经被侦查机关掌握,如果犯罪嫌疑人钟某有罪,其隐匿证据逃避追诉已无可能,在平常的工作生活中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且是一个尚未毕业踏入社会的武汉大学的学生,另知钟某在看守所内知晓四川汶川大地震后积极捐款支援灾区,在聊城看守所内向四川灾区捐款 100元,是一个正派、善良的,有良知的公民的表现,曾主动积极为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且其也是受害者,可见其主观恶性不大,且钟某的父亲主动为减少受害人的损失向公安机关交付了五万五千,且其也是受害者,可见其主观恶性不大,采取对钟某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也不会危害社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案情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钟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请贵检察院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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