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湖州刑事律师网!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律师介绍

冯伟律师 冯伟律师,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并在办案过程中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案件,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冯伟律师秉承“诚信为本、勤勉尽责”的执业理...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冯伟律师

手机号码:13757277111

邮箱地址:261597851@qq.com

执业证号:13305201210552691

执业律所: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1188号总部自由港A幢十七层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保证金制度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取保候审保证金,是指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时,责令犯罪嫌疑人为保证其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而交纳的一定数额的现金。取保候审保证金制度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尽在下文: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第56条第二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关于收取保证金的规定,公、检、法机关分别对此制度作了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取保候审,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责令其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仅限于现金;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起诉指控犯罪的性质、情节、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决定应当收取保证金的数额,保证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交由公安机关收取和保管。”第72条规定:“对同一被告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4条规定:“采取保证金担保方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经济状况和涉嫌犯罪数额。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一千元以上的保证金。”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5条规定:“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或者可以在中国金融机构兑换的货币的形式交纳。”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757277111

联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1188号总部自由港A幢十七层

Copyright © 2018 www.fwlvs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