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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伟律师 冯伟律师,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并在办案过程中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案件,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冯伟律师秉承“诚信为本、勤勉尽责”的执业理...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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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冯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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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305201210552691

执业律所: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1188号总部自由港A幢十七层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区别

  导语: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都属于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二者都是为了减少超期羁押的一种人性化制度。一般而言,多采取保候审,除非必要才会采取监视居住。那么,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之间有什么不同呢?

  1、什么是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情形是哪些?

  定义: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的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罪轻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无社会危险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病、怀孕、哺乳)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期满案件未结)

  2、什么是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的情形是哪些?

  定义: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的情形: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6)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

  注意: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3、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区别表现在哪些方面?

  对比项目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是否需要保证金需要不需要

  是否可以折抵刑期不可以可以

  最长期限12个月6个月

  活动范围限制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是否可以会见他人无限制未经允许不得会见或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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