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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伟律师 冯伟律师,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并在办案过程中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案件,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冯伟律师秉承“诚信为本、勤勉尽责”的执业理...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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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冯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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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305201210552691

执业律所: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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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取保候审指的是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下面主要为您详细介绍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规定的处理。

  一、被取保候审人的法定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如果取保候审是由检察院、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二、被取保候审人的酌定义务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三、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后果

  1、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供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2、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应当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3、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的:暂扣保证金;故意犯罪的,没收保证金;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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