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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伟律师 冯伟律师,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并在办案过程中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案件,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冯伟律师秉承“诚信为本、勤勉尽责”的执业理...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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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冯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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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监视居住的条件

   摘要:监视居住也是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中的一种,法律中规定监视居住是不能超过6个月的,从这点来看监视居住的期限是要短于取保候审。要是监视居住的期限届满了,那么之后就需要解除强制措施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否则的话就会构成违法,下面就跟着小编了解一下适用监视居住的条件。

  一、适用监视居住的条件

  监视居住的必备条件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监视居住作为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缴纳保证金,从而在客观上不能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第二,监视居住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即符合逮捕条件,具备5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由此,监视居住替代逮捕措施的主要依据有三个方面:

  一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的因素,实行羁押违背人道主义原则;

  二是基于案件的特殊性,采取监视居住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

  三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为了避免超期羁押,实行监视居住。第一个方面体现对有特殊情况的人的关照和对人权的保障,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后两个方面体现出及时惩罚犯罪和实现国家刑罚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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