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湖州刑事律师网!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您所在的位置: 湖州刑事律师网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冯伟律师 冯伟律师,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并在办案过程中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案件,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冯伟律师秉承“诚信为本、勤勉尽责”的执业理...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冯伟律师

手机号码:13757277111

邮箱地址:261597851@qq.com

执业证号:13305201210552691

执业律所: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1188号总部自由港A幢十七层

律师文集

检察院对生产、销售假药公诉词要怎样写

  生产和销售假药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检察院对生产、销售假药公诉词中应该写清生产销售假药犯罪事实及检察院给出的量刑意见等。公诉词以起诉书内容为依据,加以口头的说明和发挥。内容一般包括:对法庭调查的简要概括;证据分析及对被告人罪行的评述;指出案情及其社会危害性;分析被告人的犯罪根源;通过法律论证阐明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检察院对生产、销售假药公诉词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城区**镇**组。因涉嫌销售假药罪,2017年5月17日被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7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初,被告人任某某在自己家中使用购买的中草药、白酒等原材料泡制药酒。同年5月13日至5月16日,被告人任某某驾车到某某旗某某镇某某小区、某某A区等小区表演杂耍魔术时,以每瓶10元的价格向观看表演的群众出售自己制作的药酒。经某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被告人任某某销售的药酒属按假药处理的药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某某

  检察员:苏某某

  2017年8月2日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757277111

联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1188号总部自由港A幢十七层

Copyright © 2018 www.fwlvs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