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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伟律师 冯伟律师,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并在办案过程中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案件,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冯伟律师秉承“诚信为本、勤勉尽责”的执业理...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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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冯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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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羁押、服刑的未成年有哪些管理?

  对被羁押、服刑的未成年有哪些管理?未成年人在审前羁押过程中,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未成年人在服刑过程中,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未成年人在审前羁押和服刑过程中,还享有不被使用戒具的权利。服刑过程中,执行机关应当保障没有接受完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对患病的未成年人应当及时给予治疗和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

  对被羁押、服刑的未成年应当怎样管理?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对未成年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人管教所执行刑罚。

  《监狱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犯分别关押、管理,并根据其生理和心理特点在生活和学习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原则上不得使用戒具,对确有行凶、逃跑、自杀、自伤、自残等现实危险,必须使用戒具的,应当以避免和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限度,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办理未成年人违法案件严禁使用戒具。”

  第二十三条规定:“看守所应当充分保障被关押的未成年人与其近亲属通信、会见的权利;对患病的未成年人应当及时给予治疗,并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在公安机关关押执行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法制教育和思想教育,做好挽救工作,坚持依法管理,文明管理,严禁打骂、虐待和侮辱人格。”

  《看守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成年人犯和未成年人犯应当分别羁押。公安部《关于对犯人使用戒具的规定》中指出,对少年犯禁止使用戒具,未决犯除特殊情况必须使用戒具外,一般也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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