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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伟律师 冯伟律师,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并在办案过程中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案件,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冯伟律师秉承“诚信为本、勤勉尽责”的执业理...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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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冯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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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305201210552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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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关提请假释除移送相关法律文书

  假释的意见,对罪犯的综合评审鉴定表,罪犯在服刑期间悔过表现的证明材料都是必不可少的,这些都是执行机关需要准备的法律文书。假释就是民间俗称的提前释放,所以假释主体就是那些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这部分罪犯,可见,犯罪嫌疑人从犯罪以后的态度到服刑期间的整个表现都是对自身有很大的益处的。在服刑期间的狱管人员如果认为某罪犯符合假释条件,也需要将相关的法律文书移交当地的人民法院审核,这些法律文书是包括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明材料,判决文书等。

  一、执行机关提请假释除移送相关法律文书有哪些?

  (一)执行机关拟提请减刑、假释意见;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

  (三)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五)其他应当审查的案件材料。

  二、办理假释的流程

  假释的程序与减刑的程序基本一样,即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服刑人监狱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机关提交的案件序后,应当组成合议庭来审理。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核的主要内容,是审查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具体事实,在正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之上作出是否予以假释的裁定。

  假释裁定书由审理案件法庭的庭长或主管院长审核签发,可以由法院直接宣告,也可以委托执行机关代为宣告。

  法院应当将假释裁定书附本同时送达原判法院和服刑人所在交劳改单位的检察机关。

  准予假释的裁定要注明假释考验期的起止日期。

  对假释裁定,本院院长或上级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的,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

  三、注意事项

  假释犯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对其改造的形式是将犯罪人置于监狱或劳改场所外在社会生活和工作中进行改造,因此,必须加强对假释犯的监督。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假释的监督工作主要由假释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承担。在假释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监视他的行为,对他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政策法律教育,促使犯罪人认真改造思想,努力争取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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