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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伟律师 冯伟律师,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并在办案过程中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案件,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冯伟律师秉承“诚信为本、勤勉尽责”的执业理...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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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冯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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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首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首的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于自首的规定是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属于自首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公检法机关当然不能只凭当事人自己的交代,对于当事人所供述的罪行还是要去收集证据的,无证据,只有犯罪嫌疑人自己的供述是无法定罪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首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认定为自首的情形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4、可供自首的对象: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2)其所在单位。

  (3)城乡基层组织。

  (4)以上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员。

  二、自首有哪几种?

  (一)一般自首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其成立条件是:

  1、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从而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即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如实”的实质是既不缩小也不扩大自己的罪行。

  (二)特别自首

  特别自首,也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根据司法解释,其中的“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是指与司法机关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如果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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