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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伟律师 冯伟律师,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并在办案过程中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案件,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冯伟律师秉承“诚信为本、勤勉尽责”的执业理...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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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冯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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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案源少的原因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察机关普遍存在刑事申诉案源缺乏的问题,这是刑事申诉检察职能无法充分发挥的瓶颈因素。结合刑事检察司法实践,刑事申诉案源少,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刑事申诉案件来源依赖于当事人申诉。检察环节刑事申诉本身即是救济性程序,是一种事后监督和补救措施,程序的启动具有被动性。现实中:

  一方面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缺乏法律知识与素养,往往无法发现案件可能存在的问题,若是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收监羁押,由于人身自由被限制,申诉当事人亦缺少足够发现问题的机会和手段;

   另一方面,即使当事人发现案件可能存在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迫于思想改造与减刑等挂钩等压力,当事人进行申诉反而会被认为是“思想改造不到位”,从而失去减刑的机会,因此,除非重大冤屈,当事人基于成本与效益的理性分析,往往会考虑放弃刑事申诉。另外,当事人对刑事裁判进行申诉有选择权,可以向法院也可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在法院分流了一部分刑事申诉案件后,真正到检察机关来申诉的案源客观上就减少了。

  二是案件经过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纵横把关,出错概率较低。纵向把关,即案件定性要经过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再到分管领导三级审核,重大疑难案件有审委会、检委会集体讨论;横向把关,即案件从批捕到公诉,再到庭审,判决之后公诉部门、案管部门再进行审查。层层把关层层纠错使得案件出现问题的可能性较小,直接影响刑事申诉案件案源。

   三是错案追究制与检法沟通的问题。在现有的案件质量考评体系中存在错案责任追究制,即以原裁判被是否被纠正来衡量原案是否错案,一旦被确定为错案,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法院,案件承办人都要承担相应的错案责任,甚至引起国家赔偿。因此,迫于错案追究制,检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前往往事先沟通,就案件认定的罪名与量刑取得一致意见,因此,许多案件往往是检法两家共同“智慧”的结晶。

  在刑事申诉检察实践中,刑事申诉人来检察机关控申部门或法院申诉,如果被敏感的公诉部门或法院的刑事审判部门“发现”,公诉部门或刑事审判部门往往会采取两种应对措施,一是立即做好申诉人工作,使申诉人不再申诉,二是立即进行沟通协调,以刑事裁定的形式抢先自行纠正案件中存在的错误。因此,部分刑事申诉案件尚未进入申诉程序即已消失了。

   四是关于不服检察机关诉讼终结处理决定的申诉。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检察机关受理刑事申诉案件范围包括以下项:

   1、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3、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4、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5、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前四项是针对检察机关自身的法律监督,显然,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与自侦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在刑事申诉复查过程中存在的明显的利益冲突,在同一检察长领导下,该种利益冲突基本上可以得到刑事申诉途径之外的有效化解,比如内部协调程序更改一下办案中的问题和瑕疵,这样,针对检察机关自身刑事申诉往往就会通过非正式的程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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