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湖州刑事律师网!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您所在的位置: 湖州刑事律师网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冯伟律师 冯伟律师,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并在办案过程中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案件,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冯伟律师秉承“诚信为本、勤勉尽责”的执业理...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冯伟律师

手机号码:13757277111

邮箱地址:261597851@qq.com

执业证号:13305201210552691

执业律所: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1188号总部自由港A幢十七层

律师文集

诈骗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现实生活中,一些行为人为了一己之私利实施了诈骗或侵占行为,从而构成诈骗罪或侵占罪。刑法规定的诈骗罪与侵占罪这二罪之间经过有很多相同之处,但也存在不同的地方,那么,该如何区分二罪呢?

  区别:

  诈骗罪与侵占罪都是侵犯财产罪,两罪有很多相同之处。诈骗罪与侵占罪主要区别在于行为方式、行为对象的不同。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代为保管等的基于合法占有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在实施侵占行为的时候,财物已经处于行为人的占有和控制之下。

  诈骗罪中被骗的财物虽然可能是在诈骗行为实施以前就被行为人所占有,但非法获取财物的方式却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这与侵占罪有显著的不同。区分侵占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一般并不困难,其最主要的区别是,在他人的财物向行为人控制之下转移的过程不同。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他人受蒙蔽,从而“自愿地”将财物交给行为人或者行为人指定的第三人,而侵占罪则是所有人将财物交给行为人完全出于其对行为人的信任,而不是行为人以种种手段积极地迷惑、蒙蔽所有人,使其对行为人的真实意图产生误解,而将财物交给行为人。

  因此,在所有人不是因受行为人欺骗而自愿将财物委托给行为人之后,即使行为人为了将其非法占为己有而编造虚假借口欺骗所有人,例如,谎称代为保管的财物被盗、被抢,拒不退还,仍构成侵占罪,而不是诈骗罪。反之,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虚构事实蒙蔽或诱骗所有人,使其将财物的控制权交给行为人,则应以诈骗罪论处。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757277111

联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1188号总部自由港A幢十七层

Copyright © 2018 www.fwlvs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