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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冯伟律师 冯伟律师,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并在办案过程中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案件,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冯伟律师秉承“诚信为本、勤勉尽责”的执业理...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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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冯伟律师

手机号码:1375727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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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305201210552691

执业律所: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1188号总部自由港A幢十七层

律师文集

死刑辩护阅卷该如何进行?

  辩护律师到法院查阅卷宗,是任何刑事案件都必须进行的,尤其是对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就必定要到法院进行阅卷了。那辩护律师是怎样到法院进行阅卷的呢?

  1、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携带手续: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证

  2、一审阶段的阅卷范围

  同上

  携带手续: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证

  3、二审阶段的阅卷范围

  二审阶段,辩护律师除了可以查阅一审阶段检察院向法院移送的所有证据材料,还可以查阅一审法院的正卷(包括一审庭审笔录和辩护词等)

  4、死刑复核阶段的阅卷范围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同意被告人委托律师,也接受律师提交的新证据,但不让律师阅卷。

  5、再审案件的阅卷范围

  再审案件按一审程序审理的,阅卷范围与一审阶段的阅卷范围相同。再审案件按二审程序审理的,则阅卷范围与二审程序相同。

  如果再审法院没有调取相关案卷材料,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案件辩护律师需要查阅已经的案卷,应通过该案件承办审判员办理。摘抄卷内材料,只能摘抄判决书、裁定书和有关结论性文件。如须摘抄其他材料,应经办公厅、室主任同意。对摘抄的材料,要进行审查、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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